城市路途路内泊车泊位设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在城市路途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状况下,政府有关部门能够施划泊车泊位。
依据行业标准《城市路途路内泊车泊位设置标准》(GA/T 850—2009)规则,以下路段和区域不该设置泊车泊位:
b)人行横道,人行道(依《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施划的泊车泊位在外);
c)穿插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缺乏4m的窄路、桥梁、陡坡、地道以及间隔上述地址50m以内的路段;
d)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许消防队(站)门前以及间隔上述地址30m以内的路段;
f)水、电、气等地下管道作业井以及间隔上述地址1.5m以内的路段。已受理邹城市政府
敬重的网友,您好!感谢您的信赖和支撑。您的问政由邹城市交警大队受理回复:咱们将依据您的主张,结合路途实在的状况,对该处路途泊车位做到合理整改。感谢您的问政,顺祝日子愉快。
山东省互联网新闻信息存案证:201053702 信息网络传达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1509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