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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08-01-28 16:18来源: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字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程序,本着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以下简称行管司)负责承办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 属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其申请由省级测绘行政主任部门负责转报。

  第四条 省级测绘行政主任部门在接到拆迁申请后,要将对申请材料来核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征求相关的单位或专家意见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家测绘局。

  第五条 承办人员收到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请后,要立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起草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受理通知,并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立即要求省级测绘行政主任部门在2日内一次性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省级测绘行政主任部门。申请材料一律存档,不予退回。

  第六条 国家测绘局认为需要可以对申请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实地调查。

  1、需要对测量标志进行实地调查的,承办人员在有关领导的指示下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并提出处理意见。

  3、承办人员根据司负责人的批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并送达省级测绘行政主任部门。

  第十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分管局领导提交申请延期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告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最长延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本级承办人员出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受理时,上一级承办人员可依据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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