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关于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设工程完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招商三亚深海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南繁科技城有限公司,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各参建单位: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设工程完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经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第10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范围内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根据《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完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琼建质〔2019〕165号)、《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三府规〔2020〕5号)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崖州湾科技城范围,是指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相关信息平台最新公布的四至范围,即崖州湾科技城行政审批适用范围。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依据《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完工后,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联合三亚市人防验收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三亚市人防、国安主管部门”)所共同实施的“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的联合验收新模式。
第四条【组织管理】管理局负责崖州湾科技城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验收工作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联合三亚市人防、国安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崖州湾科技城范围内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实施原则】通过联合验收,加快工程竣工验收速度,促使工程建设项目早日投入使用,创造效益。联合验收充分运用“多测合一”的成果,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推动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标准化和一体化。
第六条【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专业验收事项】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涉及国家安全项目验收(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验收事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七条【未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其他验收事项】未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其他验收事项在相应阶段办理或与相应阶段并行推进,在竣工联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验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防洪影响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第八条【验收时限】竣工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7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及复验工作时间)。
第九条【申请条件】在管理局确认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后,可通过行政服务窗口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
(一)工程项目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工,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琼建科〔2019〕82号),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二)工程项目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三)工程项目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完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齐全完整,具备消防验条件。
(四)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人防设施、设备检测合格,满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五)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已按国家安全事项要求和设计图纸完成相关内容,设施、设备检测合格,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第十条【申请材料】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网上进行竣工联合验收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含材料PDF格式电子版)如下:
(一)《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各专业验收事项提交的材料详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材料清单》);
(三)提交未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其他验收事项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对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的专业验收事项,建设单位在申请经竣工联合验收时需提交盖章的承诺说明。
第十一条【预验收】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管理局申请预验收服务,由管理局联合三亚市人防、国安主管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自行开展预验收。
(一)申请验收,一口进件: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联合验收条件后,由建筑设计企业向管理局提交《申请表》,并按《材料清单》提交相关验收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在提交申请表前邀请管理局提供验前指导。
管理局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出具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由管理局一次性告知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整改的内容,并出具整改告知书,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局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协调各方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启动联合验收,管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工作。
确定联合验收时间后,参与联合(现场)验收的人员因故无法参加现场验收的,应当根据时限规定与建筑设计企业协商调整时间自行前往。
管理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情况,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意见表》(以下简称“《专项验收意见表》”),出具专项验收意见。
《专项验收意见表》中如有不通过验收整改意见,整改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间,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管理局提出复验申请,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不通过验收事项完成复验工作。已经通过专项验收的事项不再重复提交材料,专项验收结果继续保留有效。
对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局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意见表》”),并通知建筑设计企业领取,建设单位持《联合验收意见表》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销售等后续手续。
第十三条【三亚市人防、国安主管部门协调工作】竣工联合验收若涉及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国家安全项目验收的,在“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原则下由管理局负责协调三亚市人防、国安主管部门在相应时限内出具相关意见或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在联合验收工作中,不得索取或接受当事人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管理局在其权限范围内或提请其他有权部门采取对应监督管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救济】相关主体对管理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