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检验收取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检验收取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检测验收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府信息公开,为项目运维经费审批、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提供相关依据,根据《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06〕1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42号),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和他的下属各单位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项目检测验收工作一定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初步验收前应进行设备检验测试和系统检测。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安全测评,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一定要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包含公开信息的项目一定要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
第五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需要初步验收报告,将初步验收的材料准备工作纳入到竣工验收阶段一次完成:
(二)设备采购部分在1000万元以下,并且软件开发部分在100万元以下。
第六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将检测验收费用列入项目投资匡算,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八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所有合同单项验收通过后组织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形成初步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1)。
第九条承建单位完成合同的建设内容后自行组织测试和用户试用,形成自测报告(提纲见附件2),向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单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设备检验测试和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4)。
(二)项目基础资料:资本预算下达文件(如: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及批复文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评审意见、资本预算批复执行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通过初步验收的项目投入试运行。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试运行期间完成用户使用报告、网上信息公开测评、信息共享测评和安全测评,试运行和测评通过后组织使用部门、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测评单位完成完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5)。
规模较大、内容相对复杂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可组织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组评价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的权威机构对有网上信息公开要求的项目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形成信息公开测评报告。测评内容包括:
第十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的权威机构对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形成信息共享测评报告。测评内容包括:
第十七条安全测评由市信息安全测评机构依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国家标准,根据信息系统所定的安全级别,对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形成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六)承建单位向建筑设计企业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7)。
第十九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将本项目产生的政务信息资源编目上报,并在电子政务综合管理系统申报项目备案材料。备案记录将作为运行维护经费安排和后续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备案材料来审核,依据情况安排现场检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备案情况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市监察部门绩效评估的依据。
一、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代码、资本预算下达文件文号、建筑设计企业、初验日期)。
五、自测情况(源代码安全审查结果、合同要求的功能测试结果、合同要求的性能测试结果)。
系统功能是否按照需求规格说明书的要求正确实现,满足业务需求;系统性能是不是满足业务要求;系统是否界面友好,易于操作;系统有没有较好的容错性和健壮性。
一、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代码、资本预算下达文件文号、建筑设计企业、验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