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消防救援支队持续开展“打通生命通道”消防车道专项整治行动
原标题:佳木斯市消防救援支队持续开展“打通生命通道”消防车道专项整治行动
为切实加强辖区消防车通道管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佳木斯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交警支队、城管局及社区网格员,对各居住小区、大型商场、超市等各处的消防车通道持续开展隐患排查。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是针对各处消防车道是否被占用、封堵;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实行标线和标识管理;是不是真的存在妨碍消防车通行和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等。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规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车辆,立即联系车主当场移车,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教育和处罚,告知驾驶人消防车通道被占用会导致消防车辆无法通行,从而错过救援的黄金时间。
通过此次联合治理活动,提高了辖区居民对消防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的认识,对心存侥幸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下一步,佳木斯支队将持续深入推动辖区消防通道整治行动,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无阻,提升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为辖区平安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疏散通道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疏散被困人员的通道,比如楼梯口、过道和小区出口处等。对于居住小区,从室内到地面的楼梯都属于疏散通道。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国家法律和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和管理有明确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互与通行标志和标线)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或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
▶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厘米,线厘米;
▶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如下);
▶在单位或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厘米,内部网格线厘米,内部网格线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如下);
▶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牌(示例如下),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对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可以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可以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状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向12345平台做反映。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对住户来说,阳台是重要的逃生通道,救援时一定要保证阳台的畅通。如家中多处装有防盗窗,在保证防盗窗和窗户处干净、畅通外应该在防盗窗上增加安全门,以备后患。
小区楼道属于公共消防通道,是广大居民日常出行的唯一通道,部分住户将杂物堆放在小区楼道内,影响了居民的进出通行和整体环境,同时也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当发生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的时候,将极度影响他人逃生。
楼道堆放杂物多,像木质类、棉织类、纸质类等物品,存放时间越久,稍遇见明火极易引起火灾;楼层停放电瓶车、随地乱扔烟头等行为都很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楼道堆放杂物造成通道的堵塞,如遇到火灾、地震发生时,会极度影响疏散逃生。遇到120急救接诊时,还会影响担架的使用。
杂物堆积在楼道易引起通道堵塞,遇到火灾警情发生,会严重阻碍到消防救援人员的扑救工作。
占用消防车通道会导致消防车进入时受阻,消防救援人员不能最快时间实施救援。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