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各方工程质量意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将制定我省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下:
一、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镌刻内容有:工程名称、建筑设计企业、建筑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等级、实施工程单位法定代表人;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竣工日期。建筑设计企业应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筑物竣工标识牌应设置在各单体建筑物醒目位置处,公共建筑一般设置在主入口右侧距地1.8米处;住宅建筑可设置在靠主要通道侧山墙距地1.8米处。建筑物竣工标识牌为永久性标识,宜采用石材牌匾,具体样式及位置由设计单位确定。设计单位要在施工图建筑平面图、立面图中予以标示,并给出大样详图,标识牌的设计风格应尽量与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协调一致,美观和谐。
三、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辖区内的新竣工建筑均应设置建筑物竣工标识牌。各设计单位应就该标识的设置出具相应的施工图变更手续,未按要求设置标识牌的工程,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不予验收备案;自2012年1月1日后,各设计单位应将竣工标识牌在施工图中标示清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该标识牌的设置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之一,未标示竣工标识牌的施工图不予下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四、建筑物竣工标识牌作为永久设施,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日常的监督管理由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物改造或建筑立面装修时,应对建筑物竣工标识牌进行保护或恢复。对于蓄意损坏标识牌,擅自遮挡、移动和拆除标识牌,伪造标识牌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损坏公共设施行为进行处罚,并限期改正。
五、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中强化对标识牌位置、规格等内容的审查,在项目审批中予以严格把关,保证标识牌能够按照设计的基本要求进行合理设置。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要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严格执行此项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符合各地特点的、能代表地方特色的具体实施方案,力求标识牌设置规范,布局合理;并将标识牌的核验作为工程完工验收时的主要验收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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