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警示 占道行进不可取各行其道保安全
2024年1月13日14时05分,杜某驾驭豫KQM992号小型一般客车行进至轮台县阳霞镇博斯坦村乌尊布拉克路处,因,与奥某驾驭的新N70086号电动三轮车产生磕碰,形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路途交互与通行事端。
2024年2月13日12时57分,曲某驾驭新MBIL96号小型一般客车行进至和静县巩乃斯路左转弯时,因占道行进,与许某驾驭的新M5A858号小型一般客车相撞,形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路途交通事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阻隔设备或许没有中心线的路途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二)在有妨碍的路段,无妨碍的一方先行;在有妨碍的一方已驶入妨碍路段而无妨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妨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隘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半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运用近光灯。
▶路口会车时抢行,多因驾驭人不肯减速泊车,想抢在其他车辆占用路途之前高速经过。路通情况复杂,假如会车两边都不减速,必定形成交通抵触,除了添加磕碰、刮擦等事端几率外,还会对其他交通参与者构成威胁。
▶在路途上会车越线占道行进多产生在超车时,越线占道行进添加了正面磕碰的风险性,尤其是当驾驭人过错估量速度差,既不能完结超车,又无法逃避正面正常行进车辆时,磕碰或刮擦是避免不了的,加上高速行进要素,事端的严重性可想而知。
▶会车时不按规则运用灯火,表现为夜间行进驾驭人运用远光灯,或频闪远光灯,形成对方驾驭人眩目,失掉判断能力,是一种很风险的驾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