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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修订了《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的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规定,按照《汉中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规划指导意见》,结合西乡县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汉中市西乡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并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

  第五条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及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全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主城区、副城区、集镇、建制村、独立市场单元、特殊区域等六种类型。

  1.主城区指县城主体区域,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按照人口密度、繁华程度、地理条件等因素细分为主街道、次街道、背街小巷。

  (1)主城区范围为城北街道办事处下辖11个社区:进站路社区、莲花社区、北坝社区、前锋社区、东关社区、城内街社区、南关社区、西关社区、结友社区、鹿龄社区、二里社区(迎宾大道以东区域)、附溪村(铁道以南部分区域)、四季河村(气象局以西部分区域)。

  (2)主城区主街道:北环路(东至城东幼儿园以西,西至鹿龄加油站以东)、鹿龄路、汉白路(东至东渡大桥以西,西至迎宾大道以东)、东关正街、西大街(东大路)、河滨北路,东西向共计6条街道;迎宾大道、八一路、樱花大道、莲花路(南北)、金牛路(南北)、北大街(进站路、步行街、南大街)、梅苑路(南北)、希望路(发展路)、东一路、东二路、东三路,南北向共计11条街道。

  (3)主城区次街道:除主街道外,有名称且设置有路牌或道路安全标识(斑马线、道路交互与通行地标线、地名标志牌等)的路段或区域。

  2.副城区指按照市政规划建成的主城区向外扩展的新区域及主城区周边城乡结合部。

  副城区范围:城北街道办事处下辖的二里社区(迎宾大道以西)、十里村、余家山村、古元村、枣园村、乔山村、青龙村、四季河村、附溪村(铁道以北部分区域),四季河村(气象局以东部分区域)共计9个区域。城南街道办事处下辖的五丰社区、东渡社区、和平社区、葛石社区、水东村、五星村、中渡村、板桥村、泾洋村、桥房村、五渠村、官兵村,共计12个区域。

  3.集镇指乡(镇)政府驻地集镇及部分历史形成并存续至今的集镇,是当地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人口较为集中区域。

  5.独立市场单元指相对封闭管理的区域。如:景区、候车(机)厅、高速服务区、商场、统一管理的集贸市场、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以及监狱、军队、中大型工厂、大学生活区内部等。

  根据近年辖区内烟草制品销售情况、区域属性、市场单元烟草证存量、消费习惯等作为参考因素,确定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进行总量控制,并依据市场动态定时进行测算调整。具体见《西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公示表》(附件1)。在不突破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的前提下,分别采取了“总量+间距”控制、限制数量等布局模式,保持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合理。

  4.建制村按照每350人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超过250人不足350人的情况可按照350人计算。村人口数量以公安机关出具的上年度户籍人口数量为依据。

  5.独立市场单元按照总量控制的布局方式设置,市场临街的附属门店按照主、副城区布局方式执行。

  (1)在管理方允许的情况下,相对封闭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在管理方允许且符合消防安全的情况下,每1000㎡可设为1个零售点,最高不超过3个。

  (2)军队驻地、监狱监所等相对封闭场所,按照人口数量每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

  (3)在管理方允许且符合消防安全的情况下,旅游风景区可设置1-3个零售点,邻近两个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 30米。

  (4)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火车站(高铁站)每个候车厅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高速服务区(单侧)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加油站内零售点(需提供安全评估证明)不超过1个。

  (5)中大型商场内部允许设置零售点的,按照不低于 2000㎡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布局。营业面积在1000㎡以上的宾馆、酒店、超市、娱乐服务场所,满足营业区域内顾客消费需要的,在营业场所内部设有独立的吧台和卷烟存放场所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沿街且对行人开放的营业场所除外)。

  6.特殊区域按照“数量限制、只退不进”的布局方式设置:县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限制数量以当年有效持证户数量为基准设置,不再新增。

  7.实行“冻结机制”,即在最小市场单元现存零售点数量达到零售点指导数的100%后,认定市场达到饱和状态,对一般群体不再新办许可证,特殊群体可继续申请新办;达到或超过零售点指导数的120%后,市场达到过度饱和状态,对所有群体不再新办许可证。

  8.其他要求:主、副城区、集镇内仅供周围居民出行或无交通安全标志或无名称的背街小巷不设置卷烟零售点。背街小巷已经存在的零售点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以现有数量作为布局零售点的数量依据,实行数量限制,不再新增。

  1.主要指: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有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参照以下标准对残疾人放宽:

  2.优抚对象主要指: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明,且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烈属、。范围如下:

  (3)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自主择业(就业)非供养;

  特殊群体在首次申领许可证时,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要求可放宽50%。有数量限制的区域零售点指导数为4户以下,且现有零售点数量与指导数上限持平的最小市场单元,可额外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指导数为5户以上,且现有零售点数量未达到指导数上限120%(含)的最小市场单元,可额外增设1个零售点。现有零售点数量超出指导数上限120%(不含)的不再增设零售点。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供养(因战、因公、因病的残疾军人)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能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上述优待标准仅限于申请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驻店经营,不包含委托、合伙、聘用经营等情形。申请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签署诚信经营承诺。学校、幼儿园周边等明令禁止的区域应当从其规定,不在优待范围之内。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所属市场单元烟草证数量未达饱和的前提下,可在间距标准上降低30%设置: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问题导致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在原许可证歇业后3个月内持证人凭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文件(公告),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且3年内无涉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经营主体。

  (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200米以内的卷烟零售户,持证人自接收到发证机关劝退搬迁告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迁址经营,或主动迁址经营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情形。

  (三)租赁企业和事业单位房屋开展经营的主体,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租赁方原因提前终止租赁,持证主体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凭企业和事业单位相关文件(公告),并在原许可证注销后3个月内重新选址经营,且3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经营主体。

  (四)租赁个人所有房屋开展经营的主体,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所租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造成经营主体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凭原租赁房屋产权变更证明及停止租赁关系的证明,并在原许可证注销后 3个月内重新选址经营,且5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经营主体。

  (六)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指国务院、省、市为扩大内需、促进就业、服务民生而需要政策扶持的情况,凭等相关证明材料申领许可证的。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所属市场单元烟草证数量未达饱和的前提下不受间距限制:

  (一)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5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子女、父母3个月内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含证明优抚对象资格的材料)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含证明优抚对象资格的材料)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10.本条规定第2项到第9项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共同经营人、合伙经营人。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2.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间、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

  3.经营场所与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商品混合经营的,包括但不限于生鲜水产调料店、化妆品店、化肥农药店、理发美容店、洗涤日化店等经营场所。

  4.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馆、网吧、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科技馆、游乐场所等控烟、禁烟的管控区域。

  5.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存储的化工、油漆、装潢、炸药、鞭炮、散装白酒等危险品及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6.专业性较强,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科技类产品、五金建材、家具家电、仪器仪表、修理修配、医药卫生、医疗器械、洗涤护理、美容美甲、美妆美发、洗浴足浴、按摩推拿、棋牌室、餐饮服务、茶叶土特产、照相打印、广告装潢、纺织服装、祭祀用品、古董店、寄卖典当、彩票店、宠物店、成人用品店、物流寄递、车辆相关(销售、维修、美容等)、废品回收、电商等业态;

  9.经营场所位于办公楼内、居住小区单元楼宇内的。底层用于对外的商铺且属于经营性用房的除外。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无人售卖店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已被政府纳入学校建设规划或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4.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内部及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主营学生用品的文具店、母婴用品店、玩具店、书店、教培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营业对象的公共场所、营业场所;

  第十条对本规划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符合本合理化布局规定有效期届满后,提出延续申请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遵循服务社会、尊重历史的原则,采取科学的调整措施逐步优化布局。

  (一)营业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不包括经营场所内的仓储、办公等场所。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二)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并具备基本的经营设施。经相关行政主任部门批准设置的书报亭、扶贫专柜及其他固定设施在有效存续期内,视为固定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间、地下室、储藏室等;

  (四)幼儿园、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是指以幼儿园、中小学校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为圆心,以限制距离为半径覆盖的全部区域。

  (五)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的,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西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2)。

  (六)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界定:专业性较强的主营业务,其商品陈列面积或开展该业务所用面积大于全店经营面积的30%,或店铺名称(门头招牌)注明的经营业务为本《规划》第九条第(二)款第6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和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划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划实施之日起2021年10月1日施行的《西乡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西烟字〔2021〕20号)同时废止。

  西乡县人民政府主办 联系方式技术上的支持:西乡县信息化办公室 运维电线 邮箱/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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