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企业的这些设备有必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近来,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执法人员对镇内某公司进行安全出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五条“出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则。
结合本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出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查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则,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日常安全出产场所中存在风险要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证,有利于进步从业人员的出产安全意识,避免和削减出产安全事端的产生。在实践中,关于出产经营场所或许有关设备、设备存在的较大风险要素,从业人员或许其他有关人员因不清楚或忽视,简单引发事端。因而,广阔出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风险要素出产经营场所或许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避免和削减出产安全事端的产生。
请广阔出产经营单位对照《工贸职业较大风险要素辨识与防备辅导手册》(点击“阅览原文”检查手册),及时执行本单位场所及设备的相关警示标识作业。
第三十五条出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九条出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查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