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深圳多家企业被罚!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21年5月19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处);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2021年7月20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五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处以罚款 5.5万元、罚款2万元、罚款4.8万元、罚款1.5万元、罚款1万元,合并处以罚款1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1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配电柜未张贴“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中第 4.2.3 条表 2 2-7 的规定;
两台激光切割机安全防护门未安装联锁防护装置,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 5.6.3.2 条的规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9月8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三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处以罚款1万元、罚款2万元、罚款2万元,合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6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宇星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员工5 人);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台冷冻机,1台拉丝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9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三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处以罚款4万元、罚款1万元、罚款2.5万元,合并处以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7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联社区排榜路7号工业园区(系深圳市富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
该工业园区的A 栋(四层生产车间)、B栋(五层生产车间)两栋厂房分别出租给12家企业(已提供企业清单及4份租赁合同)用来生产,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深圳市富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7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二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处以罚款4.5万元、罚款2万元,合并处以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李某处以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什么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第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按时进行检查、检测。
第二十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按时进行检查、检测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依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依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风险告知牌里的内容虽涉及安全标志,但大小不符合人的视觉注意力。根据GB2894-2008规定,安全标志牌大小、高度是有相关规定的,如:
(备注: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三十条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这里与国标有出入)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以,警示标志不能缺。
这里要注意《工业公司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1.2条规定。
根据《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逃生平面图标志不符合《疏散平面图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
举列:下面就某地提供的范本:有限空间告知牌内容出现诸多问题,未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要求设置。(范围: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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