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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记者一行走进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当在检察二部看到几份近期发出的检察建议书时,立即引得记者围观。
检察建议书是一种法律意见书。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生活美容机构从事医疗美容行为,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
3月3日,“全国爱耳日”这一天,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检察院向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书。
检察院查明,辖区有几家主营美甲美睫业务和从事美发、烫染业务的店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打出招牌,从事打耳洞业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打耳洞符合以物理方式对人体产生损伤性的行为,属于医疗美容的范围,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有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方可从事该项业务。
检察建议书指出,长期以来,市面上各类生活美容店和小饰品店兼营打耳洞业务的现象都会存在,有的商家的耳钉枪不过是花了20元钱网购的,消毒也是用碘伏简单擦拭一下。因其消毒设备不规范,顾客的身体健康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可能会引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发生,且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检察院建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店铺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并做好日常监管,防止该类违规行为反弹。
建议书发出后,卫生健康委员会责成专人逐一上门查处违法行为,同时查处了检察建议书中未提及的门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检察院收到回复后,经“回头看”,相关广告已经撤下,整改到位。
经调查,辖区数家眼镜店在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出售彩色软性亲水接触镜(隐形眼镜)。
检察建议书指出,彩色软性亲水接触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因该产品直接和眼球接触,产品不合格会使顾客的身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发生,且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
3月8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检察院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出售彩色软性亲水接触镜的店铺依法监督管理。
建议书发出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快速反应,组织专项小组向商家宣讲法律知识,下达整改通知书。商家认识到非法销售的行为,主动将所涉商品下架。部分商家向行政机关提交了申请资料,补办相关手续。检察官通过“回头看”暗访商家,之前查处的眼镜店已无售卖隐形眼镜的现象。
“本院在调查中发现,辖区人行道有11处出现井盖缺失或破损事实。井盖缺损的检查井,平均井深2米左右,有的3米左右,且在人行道正中的盲道上。除了一处井盖旁有警示锥筒外,其他井口旁均无任何标识。这对过往行人,尤其是盲人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本院认为,缺损井盖若不能及时修复,可能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发生,造成行人跌落受伤等严重后果。”
3月26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检察院向该区城市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对缺失破损的检查井进行补缺或修复。对暂时不能及时修复的检查井,先设置警示标识,防止过往行人跌落受伤。同时,对采购的检查井井盖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建议书发出后,城市管理局高度重视,于3月31日,联合区委政法委、建设局、园林局、交警大队召集供水、电力、建投、电信等20家单位召开现场会,依照《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管理办法》,共同探讨窨井的综合治理工作。
4月27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检察院收到城市管理局检察建议回复函,通报了现场大排查成果,除建议书要求整改的11处外,自查并已修复整改32处。
点外卖已成为当下年轻人所推崇的最简单、最快捷的饮食方式。在手机APP外卖平台点餐,更多人在乎的是销量及消费者对商家的评论,往往忽略了商家是否合法经营,卫生条件是否达标,从业人员是否健康。
在外卖点餐平台的“商家”页面,有“查看食品安全档案”一栏,这里有商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两个证照的公示,如果不全或没有,就是不合格的店铺。
采访期间,记者按照检察官的指引,随意查看了某平台上各商家的“食品安全档案”,发现有证照不齐全或没有证照公示的商家。
5月3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对辖区外卖网络服务第三方平台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信息进行了排查,发现有15家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不齐全或没有提供。检察院认为,此行为违法,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发生,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遂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
建议书指出,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网络餐饮服务由于其经营方式的特殊性,消费者无法到其经营场所查看相关食品安全档案信息。依靠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诚信公示其食品安全档案信息,以确保众多购买的人的知情权。
检察院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重点核查,及时依法规范网络餐饮服务。
据悉,接到建议书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进行核查和整治,随后将处理结果向检察院进行书面回复。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检察院的几份建议书,字字句句传递着检察温度,检察机关聚焦民生问题,从小处着眼、大处着手,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探寻参与社会治理的切入点和落脚点,督促行政机关逐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共同守护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