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多人弄错了!关于安全警示标识的排序问题看完一清二楚!
安全标志是安全生产现场和设备设施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法规标准的重要要求之一。但很久以来,这个原本应该是安全管理的基础性要求,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却总是引发一些争议和困惑。
这个争议和困惑倒不在于安全标志本身的含义,而是在于几个安全标志同时设置时,其先后顺序的问题。因为标准本身的这个要求,直观上不太符合我们的常规认识和习惯,而标准本身对此又没明确的解释和说明,故应急管理大百科借我院专家王志勇老师之笔,在此分享一些看法和理解,与大家共勉。
在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对于安全警示标志有明确的法定要求,即第三十五条和第九十九条:
【法定要求】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罚则】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由此能够准确的看出,作为对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的风险防范措施之一,安全警示标志的要求还是很高,直接涉嫌法律责任的。故此,安全警示标志也是各级政府在现场检查时着重关注的要求之一。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也不乏因为安全警示标志不合规而引发的执法处罚案例。
在网上随便一查,类似案例就能够正常的看到不少。如山东济宁邹城市人民政府在其政府官网上就公示了一则行政执法信息,在2022年7月1日,邹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辖区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了处罚;进一步看其公示内容为:
由此可见,对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不过不合法不合规,会直接面对行政处罚的难以处理的后果,故此,不得不给与充分的重视。
目前,对于安全警示标志的法定要求,除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外,最主要的依据是以下有关标准和规范:
lGBT 2893.1-2013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lGBT 2893.2-2020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2部分:产品安全标签的设计原则
lGBT 2893.3-2010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3部分:安全标志用图形符号设计原则
lGBT 2893.4-2013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4部分:安全标志材料的色度属性和光度属性
lGBT 2893.5-2020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5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在以上这些标准中,最主要的还是第一个,即《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在该标准中,明确给出了相关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和标志。而我们文章开头所提到的困惑和争议,便是来自这个标准的一个条款。
在《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中,有如下一个条款:
因为按照安全警示标志的类别,即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其安全色分别用红色、黄色、蓝色和绿色来表示,反映了危险性的正常顺序,也是我们所习惯的顺序。但在其中几个标志牌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其排列顺序为什么是警告、禁止、指令、提示呢?换言之,为什么是警告在前,而不是我们所习惯的禁止在前呢?不应该是先禁止、再警告吗?这不符合常识啊!
那么,警告和禁止,到底应该是哪个在前,哪个在后要更合理呢?标准又为什么这样规定呢?
要对上述9.5中的这一排序进行解读,我们仍旧是从这四个基本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开始。
在GB2894-2008中的术语定义部分,对四个安全警示标志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如下:
同时,在【4 标志类型】部分,又对这四个安全警示标志提供了常见的图示如下:
对于以上的四个安全警示标志作比较和分析,便会发现其含义还是有所区别的。
可以说,以上三类标志,强调的都是行为,区别只在于是禁止从事还是必须从事。
➦而警告标志,其含义却与另外三类不一样,他强调的并非行为,而只是一种风险,是对存在风险的警示,或存在的危险源的警示。
概括一下,警告标志针对的是危险源,是风险;而另外三类标志针对的都是行为,其实是不同的。
再回到9.5中多个警示标志放置一起的排序要求,即要求按照警告、禁止、指令、提示标志的顺序排列,如果结合上述四个警示标志的针对对象来分析,就能够理解,也很合理了。所以,如果一个生产经营场所存在比较大风险的时候,从风险管控和安全防范的角度来说,首先应该明确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是什么,然后才知道该怎么样去防范和管控这些风险:
✍通过黄色的警示标志来明确和告知其中的危险源和风险是什么,然后针对该风险;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们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涉及的标准很多,并且有些标准条款的要求本身其实无所谓对错,只是看从哪个角度来说。所以,还是再次强烈呼吁和建议,我们的标准规范在发布后,标准的发布机关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标准条款理解和应用的解读,以免因理解偏差而在使用中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毕竟,标准的发布是为了加强和推动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性,而非为了检查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