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设备未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要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则:出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查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依照《诸暨市安全出产监督管理局安全出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议作出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